汽车底盘清洗机专利权转让公告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接受委托,采用挂牌转让方式对汽车底盘清洗机专利权项目进行公开转让,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汽车底盘清洗机,其中包括车体架、清洗水管、辊型钢刷、干燥辊、微型高压水泵、行走机构和驱动装置。车体架上固定安装有微型高压水泵,铺设有述清洗水管,清洗水管上设有若干喷头,微型高压水泵的出水口与清洗水管的进水口连接。本专利的优点在于,方便适用,辊型钢刷和干燥辊的设计,可将汽车底盘内的污垢和泥土一次性清洗干净并擦干,防止底盘下榻腐烂,延长底盘使用寿命;水由喷头喷出,由于喷头较多并分布在整个底盘下方,一方面节省喷水时间,另一方面节省水资源;本专利也可清洗汽车顶部表面,用途广泛。
二、标的参数
1、专利名称:汽车底盘清洗机;
2、专利号:ZL201420112270.7;
3、专利申请时间:2014年3月8日;
4、授权公告日:2014年7月23日。
三、公告时间
公告时间:2016年5月19日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四、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了解标的状况,且对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扣除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
2、本次交易采取挂牌转让方式,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方式确定受让方。转受让双方须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3、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变更过户的相关资料,配合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办理权属证书所涉及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
五、转让底价及保证金的设定
1、转让底价:面议。
2、保证金:10万元
3、交纳时间:挂牌公告期内交纳。
4、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5、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2)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标的交接的;(5)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无息原路退还。
六、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账号: 5830200001819100031131
行号:304191001951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丽娟 联系电话:0471-6927006、1372204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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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型多功能千斤顶专利权转让公告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接受委托,采用挂牌转让方式对复合型多功能千斤顶专利权项目进行公开转让,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新型复合型多功能千斤顶,其中包括千斤顶主体,千斤顶主体包括底座和升降顶杆,还包括有顶柱和至少三个花篮螺栓,顶柱的下端与升降顶杆的上端螺纹连接,底座上设有与所述花篮螺栓个数相同的连接环,每个所述花篮螺栓一端的挂钩对应钩挂在一个所述连接环上。本专利的优点在于,新型千斤顶不仅能够完成现有普通千斤顶顶车的功能,而且能够顺利将断在车里的半轴顶出,方便车辆维修;本专利结构简单、操作方便,体积小,携带方便。
二、标的参数
1、专利名称:一种复合型多功能千斤顶;
2、专利号:ZL201420161952.7;
3、专利申请时间:2014年3月29日;
4、授权公告日:2014年8月6日。
三、公告时间
公告时间:2016年5月19日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四、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了解标的状况,且对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扣除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
2、本次交易采取挂牌转让方式,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方式确定受让方。转受让双方须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3、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变更过户的相关资料,配合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办理权属证书所涉及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
五、转让底价及保证金的设定
1、转让底价:面议。
2、保证金:10万元
3、交纳时间:挂牌公告期内交纳。
4、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5、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2)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标的交接的;(5)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无息原路退还。
六、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账号: 5830200001819100031131
行号:304191001951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丽娟 联系电话:0471-6927006、13722049255
谢绝任何广告公司、中介公司、报社信件和电话。非诚勿扰!
信息有效日期:2016年5月20日 - 201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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