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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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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使专利权只保护那些真正应当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程序对于调整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许多无效宣告请求都是在所谓“反诉”中出现的,即当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控告某个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专利权时,被控告的单位或个人当确有理由认为该专利权不应授予时,可以反过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宣告无效的主要理由包括:认为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或同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说明修改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或者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等。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填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把文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答复,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权人不答复的不影响审理进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专利局在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声音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执行的侵权处理或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追溯力。但专利权人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显失公平的返回部分或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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